8月5日,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称,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市关于城市更新相关工作举措,加快推进金普新区城市更新工作,该局起草了《大连金普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金普新区将坚持生态优先、产业升级;民生优先、配套完善;历史传承、文创赋能;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对老旧城区和发展不均衡的城市区域进行提升改造建设。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将由大连金普新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据城市发展要求,构建由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组成的城市更新目标传导机制,建立健全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体系,搭建城市更新规划建设领域国际化、专业化的专家智库。
《大连金普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拆除重建和功能改变的,将根据土地整理和供应方式,并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确定的土地收储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和市场主体改造方式实施;涉及保护利用和综合整治的,由相关街道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办理审批手续。
符合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允许不同地块之间的容积率转移。利用既有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可实行用途兼容使用。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城市更新涉及搬迁补偿的,按程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作为项目开发建设主体,并预先约定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及解约条件,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搬迁补偿后,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开发建设。
城市更新片区需要改变土地权属和房屋所有权的,可以依法通过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并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城市更新片区不涉及土地权属和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以通过市场租赁等方式取得原建筑物的使用权。
城市更新片区既不涉及土地权属和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物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以下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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