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大连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维护住房租赁交易秩序,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联合相关部门草拟了《关于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悉,《通知》明确了适用范围,并提出注册登记、开业信息报送、登记备案、租赁资金监管及信息公示制度等五方面主要措施。
此外,《通知》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方式进行经营。
《通知》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为承租人提供住房租赁消费贷款服务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贷款资金只能划入承租人个人帐户。
《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对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不得为信息不实、未报送开业信息,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上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的页面,应当同时展示专户信息。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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