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养老服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据悉,《意见》共确定了21项措施,包括“优化发展环境,夯实养老服务发展基础”“聚焦重点领域,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强化要素支撑,提升养老服务动能”“增强消费能力,培育消费市场”等内容。
《意见》指出,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做到“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服务,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
《意见》明确,对新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土地,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降低养老用地成本,引导整体地价水平与养老用地基准地价相当。鼓励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力度,定期发布存量设施用于养老服务的资源目录,多渠道增加养老设施供给。对城乡闲置医院、学校、企业厂房、锅炉房、商业设施等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的,通过联审联批制度,统一研究解决消防审验问题。鼓励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严防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将养老服务设施用于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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