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自2021年8月10日起,大连市内中、西、沙、甘四区将开展不动产非公证继承业务,市民可根据需求自主选择公证或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继承登记。
相较以往不动产继承,需先办理继承公证后才可申请继承登记办理。实行非公证继承后,继承登记办理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就继承人范围做出承诺,由登记机构对承诺的范围利用大数据平台核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继承登记。
对比国内其他城市的非公证继承业务公示期长两三个月,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将非公证继承业务的公示期定为45天,就公示时限而言在全国同行业领先。此外,不动产登记二厅一楼设置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专窗,专窗实行继承申请和登记发证“一窗进”、“一窗出”。专窗申请办理继承手续,审核通过后在同一窗口即时直接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附:不动产非公证继承业务申请材料
(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1)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提交其全部遗嘱;
8.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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