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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拟规范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
来源:乐居买房2023-04-14 14:46:29

乐居买房讯 4月11日,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规范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涵盖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规范。

《通知》要求,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退还时间等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大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大住建发﹝2021﹞42号)执行。鼓励投标人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推广使用电子保函。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鼓励招标人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收取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鼓励招标人按照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后退还,或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返还应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住宅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 万元以下的按 3%预留;3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 1.5%预留,并不得少于 90 万元。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3000 万元以下按 1.5%预留;30OO 万元及以上的 按 1%预留,并不得少于 45 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时间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社会投资项目可以采用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或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承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或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应当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预留时间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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