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月21日发布公告称,拟就《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调整租房提取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部分公积金新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人住房贷款商转公可以选择先还后贷、顺位抵押、阶段性担保任一方式办理;商转组贷款仅可以选择顺位抵押方式办理。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除应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评估价值(中心认定的评估价)中较低者的规定成数。
公积金提取政策上,本次调整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新增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二是增加偿还商业贷款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住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主要包括放宽租房提取条件、增加租房据实提取、加大对新市民和我市引进人才租房提取政策倾斜、优化租房提取频次和提取周期。
以下为政策原文: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一步减轻缴存人还款负担,现对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增加贷款类型
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申请将原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或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转组)。
二、调整贷款条件
将“原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调整为“原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取消“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限制;明确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应权属明晰,能够办理抵押手续;其他条件不变。
三、明确商贷还款限制
商转组贷款资金用于提前部分偿还原商贷,符合原商贷银行规定的条件下,无需自筹资金补足。
四、调整贷款方式
商转组贷款办理方式为顺位抵押。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一)提取条件
职工购买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拥有所有权的新建商品住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完成网签备案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购房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购买同一住房非配偶关系的共同购房人,各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各购房人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三)其他事项
若购房职工发生退房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退房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职工用于支付首付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重新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二、增加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按月提取方式
符合偿还本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提取条件的职工,办理非首次提取的,可按商业贷款月应还款额(不含罚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自然年度内未足额提取的,可多次提取,次年不再累计计算。
关于调整租房提取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提取范围
职工及配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已有自有住房但住房所在地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地分属下列不同区域,且在账户缴存地租房自住的。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与旅顺口区、金州区、瓦房店(含长兴岛)、普兰店、庄河、长海之间;
2.开发区(含金州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含长兴岛)、普兰店、庄河、长海之间。
二、提取额度
(一)新市民、政府引进的各类人才可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公积金,其中新市民及其配偶的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我市租房提取年最高额度的1.3倍;
(二)租住商品住房且登记备案的可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公积金,但本人及其配偶的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我市租房提取年最高额度的2倍;
(三)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公积金,但本人及其配偶的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我市租房提取年最高额度的2倍。
(四)除上述情形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旅顺口区、开发区、金州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的年最高提取额度分别为15,600元、20,400元、17,400元、13,200元、10,800元、13,200元、18,000元。
三、提取频次
在房屋租赁期内,职工及其配偶可多次提取,当年未提取的额度,次年不再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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