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大连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以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条例》明确,建设项目确需占用Ⅰ类一般湿地的,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执行;确需永久占用Ⅱ类一般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提交湿地生态影响评估报告,明确湿地占用范围、用途、保护措施等内容。法律、法规已规定应当编制其他同类型评估报告或者论证报告的,可以在该评估报告或者论证报告中增设湿地保护专篇,不再编制湿地生态影响评估报告。
根据《条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征求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同意占用湿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同意的,不予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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